律师本色 第158节
作者:雪映红梅      更新:2023-12-04 15:55      字数:5800
  被告人周月娥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向数条丝瓜中注射农药,其毒性有限,被害人汪秀琴因食用存在农药的丝瓜中毒,进而诱发其自身患有的糖尿病,引起高渗性昏迷低钾综合症。
  而在送医院急救过程中,县医院诊断不准,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应由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赵律师话音落下后,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律师站了起来,接过话筒道:“我是华律师团队的邢斌律师,刚才听了赵律师的发言,我想说下我的想法。
  被害人汪秀琴系因农药中毒,进而诱发的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我认为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结果。
  因此,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随后又有几位律师发言,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方轶听着众人的发言,心里明白,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这也是赵律师将该问题抛出来,首先进行讨论的原因所在。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结果加重犯)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就应当对被告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度内,适用刑罚。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定!
  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意味着被告人不需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仅仅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能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应当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没有性命之忧!
  就在方轶思索之时,华连成一歪头,看到了万可法,他本想让万可法发表下意见,但是又怕胖老头作妖,于是他把目光放到了胖老头身旁的方轶身上。
  “那位……新来的律师,你也发表下看法吧。既然来了,就不要怕说错,我们还是很开放的,愿意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华连成微笑道。
  别看华连成说的客气,但是话里话外透着一股傲气,当然作为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他有底气这么说。
  万可法自信的笑了笑,看向方轶道:“方律师,说说你的意见。”
  方轶一怔,回过神来道:“谢谢!谢谢华律师。那我就献丑了。我认为,本案让在座律师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被害人自身患有糖尿病,正是因为这一疾病,才导致其在食用有毒丝瓜后诱发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
  二、被害人中毒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在救治过程中县医院未能正确诊断出其真实病因,仅以糖尿病进行救治,结果导致被告人死亡。
  上述两个点是否能够阻断被告人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谈论专业问题,方轶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功底,根本不怵。
  片刻后,尚教授点头道:“我个人觉得方律师提的这两个点很重要。也是造成很多律师困惑的主要原因,这两个问题讨论清楚了,基本上这个案子的大部分问题就解决了。”
  “对,我同意方律师和尚教授的看法。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道。
  虽然两个团队的老板见面就掐,但是两个团队的律师之间还是很融洽的,大家不会管两个老顽童怎么说,开会的目的是探讨案情,不是来气人的!
  “好,我继续。先说第一个问题。
  我认为,被害人患糖尿病的事实,并不能成为阻碍被告人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事由。
  我举个例子,也许更有说服力。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案例:a造成b轻伤,b因流血不止而死亡。后经查b是血友病患者。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个例子很眼熟?!
  如果不考虑本案中的医院误诊,则本案与上述案例十分相似。而对于上述案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b的特异体质并不影响a的轻伤行为与b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并不因被害人患有糖尿病而被阻断。”
  说完后,方轶看向在场众人。
  “嗯,我觉得有道理,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取决于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尚教授点头道。
  “嗯,我觉得方律师说的有道理,血友病的案例,在很多刑法学著作中都有出现。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案例。”邢律师道。
  “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虽然不是完全同意,但暂时找不到更多的理由驳斥方轶,只能让他继续。
  “好的,县医院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这是另外一个介入因素,我认为这个介入因素也不能切断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理论上,如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则应当考察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进而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大概率可能性,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一、被害人因被告人投毒行为所诱发的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是基于某种外在诱因而引发的,刚才赵律师也提到了这种症状往往比较难正确诊断。当然我不懂医学,这种病症到底有多难诊断,可以再向医院求证下。
  如果真的是很难诊断的病症,医院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出现误诊有可能是比较难避免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共投放了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剂量不大,而且是向数条丝瓜中分别注射的。被害人在食用有毒丝瓜后,并未出现非常强烈的中毒症状,这也加大了医院准确诊断其病因的难度。
  三、被害人中毒后,对其进行施救的是当地的县医院。本地县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大家恐怕都有基本认识,当遇到本案的特殊病症时,能够正确诊断出来的几率有多大,恐怕不用我说,大家也能猜出来。
  综上,我认为医院诊疗失误这一介入因素对本案因果关系的影响很小。被告人的投毒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对赵律师办案能有一点点帮助。毕竟我对案件的了解不是太多,说的不全或者不对的地方还请包涵。”方轶说完看向众人。
  赵律师坐在前面,一个劲儿的点头,没说话,按照方轶的说法,他之前跟当事人说的会全部被推翻,这是他不能接受的。
  方轶的观点有人反对,当然也有人支持,万可法满意的点着头,没说话,不过从他的表情上可以看得出,他力挺方轶。
  第357章 你搞理论研究屈才了,应该去搞足球!
  “好了,这个问题先探讨到这儿。大家各抒己见发表各自的观点,这一点很好,下面探讨下一个问题:被告人周月娥向被害人菜园里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华连成不想大家再纠缠第一个问题,便直接转移话题到了第二个问题上。
  “老规矩,我先说下我们内部探讨的结果。基本上有两个意见:
  第一个意见:被告人为泄私愤投毒杀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被害人汪秀琴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本案罪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意见:被告人向被害人菜园中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起初虽仅以杀害被害人为目的,但因丝瓜生长在户外,极有可能被其亲友或其他村民摘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故被告人的行为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应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我赞同第一种意见,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定性。”赵律师道。这样定性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最有利的,也是赵律师的辩护方案。
  “我支持第二种意见。因为村里各家的菜园都是开放式的,村民互相摘取菜园蔬菜的情况十分常见。所以被告人的投毒行为无形中威胁到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邢律师道。
  大家都看得出来,赵律师和邢律师的意见是针锋相对的,方轶很好奇,平日里两人碰到一起会不会抬杠。
  “我先说下我的看法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本案……,方律师,你怎么看?”尚教授一脚将球踢给了方轶。
  不待这样的,你说你就说呗,怎么还往我这儿推啊!这是几个意思啊!方轶一脸不解的看向尚教授。
  “我的意思是你们做律师的实践经验比较丰富,不像我们整天在学校搞理论研究,所以我想听听你的意见。”尚教授眼神中闪过一丝尴尬。
  “那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以杀害特定少数人为目的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案件的定性确实很容易引起争议,我觉得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方轶心里对尚教授这个恨,心中暗道:尚教授啊,你搞理论研究屈才了,你应该去搞足球,踢来踢去的多带劲啊。
  “我认为如果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除了特定目的(杀害的特定少数人)外,还可能威胁或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且行为人对此又有认识,则说明行为人存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态,那么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对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多年的邻居,我是从农村出来的,案发的村子距离我的老家不远,村里的村民一般相互往来频繁,各家在户外的自留地、宅基地旁圈上一块菜地,植些瓜果蔬菜,虽主要用于自家食用,但不排除被左邻右舍摘食,或者被用来招待来客的可能,这也是当地的风俗习惯。
  被告人在村里住了多年对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可能不知道,她对投毒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该是十分清楚的,所以在被告人向丝瓜注射农药之前,就已经对有毒丝瓜可能被其他不特定人食用有相应的认识。
  因此,被告人除具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外,还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方轶道。
  半个小时后,研讨会开完了,方轶回到了工位。万可法哼着小曲回到了办公室,不一会儿华连成追了过来。
  “老华,怎么样?我们方律师可以吧!”万可法坐在沙发上,翘着二郎腿,得意洋洋道。
  “老万,你从哪淘换来的方律师,让给我吧!你也知道我们团队的刑事部门比较弱,不如你们强……”华连成笑呵呵道。
  “不容易啊!老华,终于服软了!方律师可是当初你送我的,当初你们团队兼并金石律师事务所的顾大通的非诉团队,律师满员,你死说活说的,非要把他和另外两名律师塞给我,现在想要回去,嘿嘿,门都没有,我还得留着他赎罪呢。”万可法得意道。
  “那我现在收回之前的话,总可以了吧!当初不是没位置嘛,如今我团队又有位置了。”华连成耍赖道。
  “禁反言,不懂吗!”万可法一绷脸,怼道。
  “你行!……算你狠!刚才那案子赵律师不见得会输,你等着看结果吧!”华连成道。
  “好啊,我等着!不送!”万可法皮笑肉不笑道。
  周六一早,曹晓慧坐在梳妆台前,看着镜子中的自己,仿佛看到了陌生人一般,连续数日的失眠和焦虑,让她的皮肤失去了往日的光泽,眼神也黯淡无光,眼袋越发的明显,头发一把一把的往下掉。
  与国企的谈判失败了,对方一开始把收购股权的价格压的很低,经过不断的磋商(委曲求全),金总终于点头答应了贱卖公司股权,但就在签协议的前一天,上面发话终止了交易。
  这一突来的变故,让曹晓慧感到了不安,难道这是风雨欲来的征兆?她是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物状况了如指掌,现在公司的坏账率奇高,看着人进人出红红火火的,可其实早已入不敷出,开始拆东墙补西墙了。
  虽然金总一直跟她说,已经找好了投资方,正在洽谈,但曹晓慧知道,以公司目前的状况,恐怕没有人会投资或者接盘。九个盖子十个缸,总有盖不住那一天,而曹晓慧推测距离那一天已经不远了。
  第358章 各有各的难
  现在曹晓慧与金总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想退都退不出去,只能与金总同舟共济,虽然这个舟在四处漏水,有沉下去的危险。
  突然响起的电话铃声,惊醒了在梳妆台前发呆的曹晓慧,是金总打来的,要她去公司开会。
  化完妆后,提起驴包,曹晓慧正要出门,睡眼朦胧的方安志从卧室走了出来。
  “妈,你又去加班?”方安志站在卧室门口,揉着眼睛问道。
  “嗯,公司要开会,最近这段时间妈妈比较忙,一会儿你爸过来接你,去你爷爷家住几天,反正也考完试放假了,你过去散散心也好,记得带上作业,别光顾着傻玩。
  妈妈赶时间,早饭在桌子上,别忘了吃哈。”说完,曹晓慧拿着车钥匙下楼去了。
  自从他跟母亲曹晓慧搬来市里后,好像母亲就没有闲过,不过收入也是蹭蹭猛涨,他早就习惯了。
  上午十点多时,门铃响了,方安志打开房门,方轶出现在了门口。
  “小志,你妈又去加班了?”方轶进屋后扫了一眼开着门的主卧,问道。
  “嗯,我妈说最近公司比较忙,一早就走了。”方安志一边收拾背包,一边说道。
  “之前你妈说要买房,选好了吗?买那个小区的房?”方轶坐在客厅的沙发上,问道。
  “选好了,就在实验中学后面那个小区,有九十多平,大两居。听说是五年前建的,看着挺新的。不过那房子现在租出去了,下个月到期才能交房。我妈交了定金了。”一提起新房,方安志十分兴奋。
  “嗯,快点收拾下,咱们出发,爷爷给你做了好吃的,在家等你呢。”方轶微笑道。
  进入七月后,天气更加的闷热,程武非法拘禁的案子,二审终于开庭了。
  程武的媳妇李华特意跑来旁听,对面的女检察员中年长些的那位姓李,方轶曾找她探讨过案情,但是李检察员坚持认为程武涉嫌非法拘禁,不会改变公诉意见。
  ……
  “下面由上诉人程武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沉着一张大脸道。
  “我没有限制被害人华成的人身自由,我跟被害人索要的款项都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有合法的手续,我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程武道。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及法律适用不当。被告人程武的行为并未达到剥夺被害人华成自由的程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方轶道。
  “上诉人程武,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没有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只是跟着他要欠款,他要干什么我从未干涉过。我不认为我构成非法拘禁罪。”程武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